刑法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刑法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交通運輸安全。侵害的對象是正在使用的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等大型現代化交通工具。只有過失破壞上述交通工具才能造成危害交通運輸安全的嚴重後果,構成本罪。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遭受破壞,並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這種破壞交通工具的行為通常表現為行為人不謹慎,無意中造成交通工具的破壞。例如,乘司機不在,隨意擺弄汽車,無意中將剎車弄壞。如果是交通運輸人員在駕駛交通工具中違反規章制度,過失引起交通工具傾覆或毀壞,造成重大事故,雖危害了交通運輸安全,也不構成本罪,應以交通肇事罪論處。
造成嚴重後果是構成本罪重要的法定要件之一。所謂嚴重後果是指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如交通工具顛覆、互撞、起火、爆炸、車毀人亡等。只有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的行為,並未引起嚴重後果,不構成本罪。在處理這種犯罪時,還必須查明損壞交通工具的行為同嚴重後果是否存在因果關係,如果雖然後果嚴重但查明不是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的行為所引起,不構成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為本罪的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對其破壞交通工具的行為可能引起的嚴重後果應當預見,因為疏忽大意而未預見;或者雖然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了嚴重後果。包括疏忽大意過失和過於自信過失。如果行為人對其行為造成的危害交通運輸安全的嚴重後果既非出於故意,也不存在過失,屬於意外事件,不構成犯罪。
二、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與破壞交通工具罪的界限
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與破壞交通工具罪都是以交通工具為侵害對象的危害交通運輸安全的犯罪。兩者主要的區別是:
(1)主觀罪過不同,過失破壞交通工具罪是過失犯罪。行為人對其行為可能引起的嚴重後果持否定態度,或者應當預見而未預見,或者雖已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引起嚴重後果。破壞交通工具罪是故意犯罪。行為人對其破壞行為會發生嚴重危害結果是明知的,並且持希望或者放任態度。
(2)對危害結果要求不同。前者把造成嚴重後果作為構成犯罪的法定要件,如果實施破壞交通工具的過失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不構成犯罪。後者只要故意實施破壞交通工具的行為,並足以使之發生傾覆或毀壞危險,無論是否造成嚴重危害結果,均構成犯罪,而且構成破壞交通工具罪既遂。
在處理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時,還必須查明破壞交通工具的行為同嚴重後果是否存在因果關係,如果雖然後果嚴重但查明不是過失破壞交通工具的行為所引起,不構成過失破壞交通工具罪。根據規定,如果是交通運輸人員在駕駛交通工具中違反規章制度,過失引起交通工具傾覆或毀壞,造成重大事故,雖危害了交通運輸安全,也不構成本罪,應以交通肇事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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