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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一、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的最新量刑標準是什麼?

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的最新量刑標準一般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從重處罰。

《刑法》

第二百八十條【偽造、變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的量刑原則有哪些?

1、量刑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決定判處的刑罰。

2、量刑既要考慮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輕重,又要考慮被告人應負刑事責任的大小,做到罪責刑相適應,實現懲罰和預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應當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確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4、量刑要客觀、全面把握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和治安形勢的變化,確保《刑法》任務的實現;對於同一地區同一時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處的刑罰應當基本均衡。

三、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的罪輕辯護詞怎麼寫?

(一)標題。

(二)前言。交代辯護人的合法地位。同時簡要説明辯護人事前進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閲案卷,瞭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會見或通信等(多限於律師)。在前言的最後,可概括説明辯護人對此案件的基本觀點。如認為公訴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實不能成立,或定罪不當,等等。

(三)辯護理由。這是“辯護詞”的主體部分,從事實上、從法律上、從被告的認罪態度上提出辯護理由。具體可從分析公訴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實是否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辯護理由;或者運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見,針對起訴書中提出的罪名發表意見。

(四)結尾。歸結辯護理由,提出有關判處被告的建議。

(五)寫明辯護人姓名,並註明具體日期。

由此可見,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的量刑標準是需要根據犯罪情節分析的,在我國,偽造、變造國家機關證件都是違法行為,且偽造的國家機關證件也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比如通過非法渠道購買的機動車駕駛證,這樣的駕駛證不但無效,買駕駛證還要被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