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上訴狀是否必須被告人簽字
一、刑事上訴狀是否必須被告人簽字
對於律師提交的刑事上訴狀是否需要被告人簽名,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核實確定。由於上訴權由被告人擁有,所以上訴狀的簽名應由當事人進行簽字。但如果被告人已經授權委託律師進行上訴,並有簽名的權利的,律師可以按授權委託合同簽名,並提交上訴狀。具體情況,請當事人自行根據實際情況及相關法律規定進行核實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藉口加以剝奪。
二、刑事上訴不服二審判決怎麼辦?
當事人對二審判決若有異議,可提起再審。一般來説,二審判決為終審判決,當事人不得再上訴。但如果當事人認為程序、實體上有錯誤,可由本人進行申請審判監督程序。有三種啟動形式:當事人申請再審;法院決定再審;檢察院抗訴進行再審。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進行審結。對於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訴訟法》第158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案件上訴可能出現的判決結果包括維持原判、應當改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其中,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而要是二審維持原判,則一審判決的生效時間應當從收到二審判決書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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