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拒不履行判決裁決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拒不履行判決裁決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一、拒不履行判決裁決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1、人民法院發出執行通知後,依法查封、扣押或者清點、責令其保管的財產,隱藏、轉、變賣、毀損,轉移凍結財產,致使判決、裁定不能執行的;

2、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在執行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不能執行的;

3、以暴力、威脅等方式礙或者抗拒執行,導致執行工作無法依法進行的;

4、聚眾鬨鬧,衝擊執行現場,圍困,扣押,毆打執行人員,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

5、損壞、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等執行設備、執行人員服裝和執行公務證件,造成嚴重後果的;

6、其他妨害或者抗拒執行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1、客體要件

侵犯的客體是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動。人民法院是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唯一機關,它對各類案件製作的判決和裁定,是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具體形式。判決和裁定一經生效,就具有法律強制力,有關當事人以及負有執行責任的機關、單位,都必須堅持執行。即使有不同意見,也只能按照法律的有關規定,進行申訴,而不允許抗拒執行。維護這種生效的判決、裁定的權威,就是維護法律和法制的權威,就是維護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

2、客觀要件

客觀方面表現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和裁定,情何嚴重的行為。

3、主體要件

主體為特殊主體,主要是指有義務執行判決、裁定的當事人、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對判決、裁定負有協助執行義務的某些個人,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與被執行人共同實施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行為,情節嚴重的,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共犯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主觀要件

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或裁定,而故意拒不執行,如果確因不知判決、裁定已生效而未執行的,或者因某種不能預見或無法抗拒的實際困難而無法執行的,因為不屬於故意拒不執行,所以不構成犯罪。至於行為人故意拒不執行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這並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的行為是嚴重的擾亂了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動,只要在法院給予了判決結果之後,本人有錢拒不履行的,那麼就可以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一般在處罰時就會按犯罪的結果來進行判決,此罪的主觀要件為故意,如果不知判決、裁定已效未執行的,那麼是不構成此罪的。

網站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