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具有哪些構成要件
一、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具有哪些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制度和公私財物的所有權。本罪客體的複雜性是由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刑法內涵的複雜性和特殊性所決定的。
(二)客觀要件
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在有關機關責令其明來源時,行為人不能説明其鉅額財產來源的行為。“財產、支出明顯超合法收入”包括現有實際財產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已有的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也包括現有財產與已有支出之和明顯超過合法收入。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非國家工作人員不能成為本罪主體。國家工作人員,包括 :在國家機關、國有公認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上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財產不合法而故意佔有,案發後又故意拒不説明財產的真正來源,或者有意編造財產來源的合法途徑。
二、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不能説明”的情況有哪些
1.行為人拒不説明財產來源;
2.行為人無法説明財產的具體來源;
3.行為人所説的財產來源經司法機關查證並不屬實;
4.行為人所説的財產來源因線索不具體等原因,司法機關無法查實,但能排除存在來源合法的可能性和合理性的。
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本身即為一種推定性犯罪,故其構成要件中的“不能説明”應做廣義理解,不能僅以“説出”為限,應理解為“説出”並經司法機關“查明”。既包括國家工作人員主觀上不願、不能説明差額部分的情形,也包括其“説明”後被證明是虛假的情形,還應包括監察機關及司法機關無法查明差額部分來源的情形,這與立法目的也是相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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