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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訴案件符合如何轉化為公訴案件?

自訴案件符合如何轉化為公訴案件?

一、自訴案件符合如何轉化為公訴案件?

需要公安機關進行審核。需要案件的當事人提出申請,一般情況下需要提交相關的證據證明,確實是屬於公安機關的管轄範圍,之後的事項就是由公安機關進行立案偵查活動。自訴案件,公訴案件的對稱。即自訴人提起訴訟的案件。中國的自訴案件是告訴才處理的以及其他不需要進行偵查的輕微刑事案件。

二、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的區別是什麼?

(一)案件來源不同。公訴案件是由國家公訴機關即人民檢察院提起的;而自訴案件是由被犯罪行為侵害的公民、個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監護人、近親屬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

(二)犯罪性質和危害程度不同。公訴案件中犯罪行為的性質一般來説比較嚴重,對社會的危害性也比較大,案件一經起訴人民法院必須依法進行審判,除公訴機關認為所指控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能對被告人定罪和處以刑罰申請撤回起訴,人民法院准許撤回起訴外,人民法院必須依據審理中查明的事實和證據,依法作出有罪或無罪判決。而自訴案件犯罪行為的性質多數不甚嚴重,對社會的危害性也比較小,因而,自訴人在判決宣告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自訴,對告訴才處理和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可以進行調解。

(三)審查程序不同。與庭審方式改革相適應,現行的法律中弱化了公訴案件進行庭前審查的實體內容,基本上實行程序性審查,即審查只要符合“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並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複印件或照片的”,人民法院就應當決定開庭審判,審查的主體是負責該案審理的審判組織成員;而自訴案件則應經二次審查,第一次是立案前的程序審查,審查是否符合立案標準,根據立、審分立的原則,審查的主體應是專門審查立案的人員。第二次審查是開庭前的實體審查,審查是否符合“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這一開庭審理的必備條件,符合開庭審理條件的應轉到開庭審理程序,不符合開庭審理條件的,應説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裁定駁回起訴,審查的主體是負責該案審理的審判組織人員。

(四)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不完全相同。

(五)當事人的訴訟地位不同。自訴案件中的被害人是自訴人,居原告地位,而公訴案件中公訴機關(人民檢察院)居原告地位,被害人則處於證人地位。

(六)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的時間不同。

(七)舉證責任不同。

(八)刑罰處罰的輕重不同。

(九)案件的可分性特點不同。

(十)審理期限的要求不同。

我國案件想要進行起訴的一般是有自訴案件和公訴案件兩種類型,通常是需要按照我國法律的去分類並準確的提出的。自訴案件和公訴案件之間雙方是可以進行轉化的,但是需要滿足並符合相關的條件的情況下才可以執行的,否則公安機關將會駁回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