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一般多久判刑?
一、故意傷害一般多久判刑?
一般2個月內審理完畢,因為會涉及到很多的階段辦理。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在法院審理這個刑事案件的時候,大概兩個月之內可以審理完畢,這個會涉及到一些辦的問題,因為從起訴到法院宣判這期間是涉及到很多個階段的,而每一個階段都會有它的時間,並且還需要考慮這個案件的複雜程度
二、故意傷害罪如何判刑?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根據具體傷害情形,損害程度的不同,量刑標準也有所不同,具體如下:
(一)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1、故意傷害致人輕傷(傷情接近輕微傷),社會影響不大、被害人有過錯或被告人全部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的,基準刑為拘役刑或管制刑;
2、故意傷害他人身體,雖構成輕傷,但傷情接近輕微傷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傷情介於輕度和重度之間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一年;傷情接近重傷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尚未達殘疾標準的或損傷程度與輕傷標準接近的,基準刑有期徒刑三年;
2、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造成被害人10級殘疾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四年;每增加一級殘疾等次,刑期增加一年。
(三)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故意傷害他人身體,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被害人6級殘疾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十一年;每增加一級殘疾等次,刑期增加一年。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十三年。
(四)重處特別規定
有下列情形的,予以重處:
傷害多人的,在其中最重傷情基準刑的基礎上,每增加輕傷1人,按照所增傷情的輕重程度,確定遞增幅度,輕度的,刑期增加三個月;中度的,刑期增加六個月;重度的,刑期增加九個月;每增加重傷未達殘疾標準或接近輕傷標準1人,刑期增加十個月;每增加重傷1人,致10級殘疾的,刑期增加一年,依次每增加一級殘疾等次,刑期增加六個月。
(五)個罪自由裁量權規則
根據發案原因、犯罪動機、犯罪手段、損傷程度、賠償情況等情節,合議庭(獨任庭)按本節規定量刑認為偏輕或偏重的,依第九十九條量刑時,可行使六個月以內的自由裁量權;依第一百條量刑時,可行使十個月以內的自由裁量權;依第一百零一條量刑時,可行使一年六個月以內的自由裁量權。
故意傷害是嚴重危及到我國公民的生命安全的,此時需要注意的是,根據給被害人造成的損害程度不同,實際對行為人作出的處罰也不太一樣,在被判處刑罰之後,也是要承擔民事賠償的責任的,要及時的對被害人及其家屬支付法定的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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