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設賭場罪從犯不起訴嗎
一、開設賭場罪從犯不起訴嗎?
法律沒有規定過對開設賭場罪的從犯不起訴,從犯也要承擔刑事責任,但可以從輕、減輕處罰。
《刑法》
第二十七條 【從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二、哪些行為構成開設賭場罪?
1、設置賭博機10台以上的;
2、設置賭博機2台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賭博的;
3、在中小學校附近設置賭博機2台以上的;
4、違法所得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5、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6、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7、因設置賭博機被行政處罰後,兩年內再設置賭博機5台以上的;
8、因賭博、開設賭場犯罪被刑事處罰後,五年內再設置賭博機5台以上的;
9、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三、開設賭場罪的量刑原則有哪些?
1、量刑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決定判處的刑罰。
2、量刑既要考慮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輕重,又要考慮被告人應負刑事責任的大小,做到罪責刑相適應,實現懲罰和預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應當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確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4、量刑要客觀、全面把握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和治安形勢的變化,確保《刑法》任務的實現;對於同一地區同一時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處的刑罰應當基本均衡。
綜上所述,不管是開設賭場罪還是其他的刑事犯罪,就算在共同犯罪案件中起到的是輔助性的作用,也不代表一定可以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是否會被提起公訴,還是要根據案件的詳細情況分析的。構成開設賭場罪的,主犯和從犯的量刑由法官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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