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罪中持械認定標準是什麼?
一、尋釁滋事罪中持械認定標準是什麼?
“持械”是指參加聚眾鬥毆的人員直接使用器械鬥毆,或者在鬥毆中攜帶並且顯示但實際未使用的情形。這裏的“器械”是各種槍支、刀具、棍棒、磚塊等足以致人傷亡的工具。從形式上看,以上對“械”的界定採用的是明確列舉與概括定義相結合的方法,既指出了典型,又未過於封閉;從實質上看,它們都捕捉到了“械”的本質特徵,即“足以致人傷亡”。
對“持械聚眾鬥毆”中的“持”的理解比較寬泛,既包括為實施犯罪行為而事先準備器械,也包括使用臨時獲得的器械進行鬥毆。亦即在“持械聚眾鬥毆”中,對“持”的理解較寬,包括了“攜帶”、“隨身攜帶”、“持有”等含義。因為不管是持械聚眾鬥毆的,還是聚眾持械劫獄的,均因“聚眾”、“持械”導致社會危害性驟然加大,所以均為法定刑升格情節。
二、尋釁滋事罪諒解書有用嗎?
這個肯定有用啊,諒解書如果拿到了的話是量刑標準上也是對自己有利的,可以從輕判決。
刑事諒解書,一般指刑事案件的受害人與嫌疑人或其家屬之間,就刑事案件的結果達成和解,而由被害人一方所出具的法律性質的書面文件。諒解書一般在提起公訴至法庭質證環節完成,其在《刑法》上有着酌定減輕,從輕的效力。即當事人或受害人從情感上給予了原諒,也表示出當事人或受害者不再追究了態度,對量刑上有一定的減、免除處罰的參考作用。
刑事諒解書的作用,有利於自己爭取減刑的機會,刑事諒解書屬於是法律中的酌定情節,也就是一種社會的效果,如果對方都對自己原諒了,那麼法官也就不會再存在什麼負擔,就可以對自己量刑可以非常的輕(在法律規定的浮動之內)。
尋釁滋事持械是指不法分子拿着器械傷人的情況,尋釁滋事是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存在尋釁滋事的行為,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情節較輕的,對其進行治安處理,情節較重的,要追究刑事責任,但如果能夠得到受害者的諒解,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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