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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拘留多久進行訊問?

一、公安機關拘留多久進行訊問?

公安機關拘留多久進行訊問?

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拘留,是指扣留,拘禁。一般分為三種,分別是刑事拘留、行政拘留以及民事拘留。其中刑事拘留是刑事訴訟中的一種強制措施;行政拘留屬於治安行政處罰;民事拘留屬於司法行政性質的處理,是民事訴訟中的一種強制性的措施。

二、拘留的種類有哪些?

1、刑事拘留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 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1—4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 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在30日內不能查清提請批准逮 捕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拘留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案件,也可以按其自 報的姓名提請批准逮捕。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7日以內,作岀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其他專門機關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14 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3日。

2、行政拘留

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併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併執行的,最長不超過二十日。

3、民事拘留

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機關看管。在拘留期間,被拘留人承認並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拘留。

公安機關如果對犯罪嫌疑人進行了拘留處理的,需要在24小時之內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審問。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拘留的最長時間不能超過37天,如果超過37天還沒有定罪的證據的,那麼需要對拘留期間的犯罪嫌疑人進行釋放,否則屬於違法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