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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裝叛亂、暴亂罪需要哪些構成要件?

武裝叛亂、暴亂罪需要哪些構成要件?

一、武裝叛亂、暴亂罪需要哪些構成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組織、策劃、實施武裝叛亂或者武裝暴亂的行為;本罪主體是為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且以危害國家安全為目的。實施武裝叛亂或者武裝暴亂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武裝叛亂、暴亂罪的法律特徵是什麼?

1、侵犯的客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和利益。犯罪對象是國家祕密或者情報。所謂“情報”,是指除國家祕密以外的一切涉及國家政治、經濟、科技、軍事等方面尚未公開或者不宜公開或者已經公開的,可被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利用而危害我國安全和利益的情況、資料和信息。應當注意:法律並沒有對情報的範圍作出具體規定,在司法實踐中,不能把所有未公開的內部情況都列入“情報”的範圍。

2、客觀方面表現為為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祕密或者情報的行為。這裏的“境外機構”,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邊境以外的國家和地區的官方機構,如政府、軍隊及其所設置的機構、分支機構或者代表機構。包括在中國境內的分支機構。“境外組織”,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邊境以外的國家和地區的政黨、社會團體、經濟組織、宣傳組織及其在中國境內設置的分支組織。“境外人員”,是指不隸屬於某一境外組織機構的境外的外國公民、無國籍人,包括外籍華人。具體的犯罪行為表現為:

(1)竊取,即採用各種祕密手段,取得國家祕密或者情報,如盜竊、偷錄等。

(2)刺探,即採用間諜或者偵查技術手段,非法探知國家祕密或者情報。

(3)收買,即以金錢、財物或者其他物質性利益換取國家祕密或者情報。

(4)非法提供,即指國家祕密或者情報的持有人違反法律規定。將自己知悉、管理、持有的國家祕密或者情報出售、交付、告知其他不應知悉該祕密或者情報之人。行為人只要實施上述四種行為之一,即成立本罪。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但是,非法提供國家祕密或者情報的,一般為國家祕密或者情報的持有人。

4、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故意的內容包括:

(1)行為人明知是國家祕密或者情報而進行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

(2)行為人明知對方是境外機構、組織、人員而為其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祕密或者情報。行為人的犯罪動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武裝叛亂、暴亂的行為將會眼中的威脅到我國良好的社會治安秩序,並且對於我國公民的生命財產安全都將造成不可挽回的後果,因此我國的法律中對於這種叛亂的行為是會給予非常嚴厲的打擊的,並且武裝叛亂、暴亂罪屬於行為犯罪,不管是否造成了一定後果都是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