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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於被害人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有哪些?

屬於被害人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有哪些?

一、屬於被害人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有哪些?

1、侮辱、誹謗案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虐待案

4、(普通)侵佔案

二、刑法中自訴與告訴才處理的區別

兩者存在交叉之處,但前者的範圍要比後者寬一些。

這個可以分以下三種情況: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屬於自訴案件的一個類型,所謂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必須是《刑法》分則中法律明確規定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且只有四個罪名,即侮辱、誹謗罪名,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佔罪這四個。其中,侮辱、誹謗嚴重危害社會利益和國家利益的不屬於告訴才處理的範圍,暴力干涉婚姻致人死亡及虐待致人死亡都不屬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2、自訴案件除了以上規定的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以外,還包括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主要包括故意傷害案(輕傷)、非法干涉通信自由案、侵犯知識產權案、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嚴重危害社會利益和國家利益的除外)、遺棄案,已經侵害公民人身與財產權利法定刑為3年以下的各種犯罪。故意傷害輕傷,可以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也可以自訴。

3、還有一種比較特殊:被害人認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不立案的,被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這類案件也屬於自訴案件的範圍,但是和前兩種有一些區別,比如説不能適用調解和和解結案,不能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等等。

關於規定的不告不理的刑事案件,一般是由被害人和其法定代理人告訴,那麼才會依法受理。要是他們沒有告訴或者告訴後又撤回告訴的,司法機關不再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責任,如果已經追訴的,應當撤銷案件。不過有一些特殊情況下,如因侮辱、誹謗他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國家利益等,不屬告訴才處理的範圍,應當依法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責任。

刑事案件都是由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的,但實踐中,對於一些比較特殊的案件,法律中要求是受害人或當事人告訴了之後才進行處理的,其中需要當事人注意的地方也是比較多的,因為涉及到自身利益的問題,建議大家最好先了解清楚了之後,再作出下一步的處理。

標籤:案件 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