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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取保還判刑嗎?

故意傷害取保還判刑嗎?

一、故意傷害取保還判刑嗎?

故意傷害被取保了也是有被判刑的可能刑,取保只是對當事人免予拘留的處罰,只要構成犯罪的條件而且也讓對方的身體受到傷害,那麼也是會承擔有期徒刑,這都是會結合案件來進行處理的。

一般而言,被採取取保候審仍有很大可能被判刑。目前,就只有兩種情況是不會判刑的。那就是犯罪嫌疑人本來就是沒有觸犯《刑法》,或者因為證據存在瑕疵,不能充分證明犯罪嫌疑人存在犯罪事實,因而不能判刑。取保候審只是刑事訴訟過程中的一項強制措施,並不意味着超過有期徒刑的刑罰就不會被判刑。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決定取保候審的,執行公安機關應當在取保候審期滿十五日前通知作出取保候審決定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取保候審期滿前,作出終止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並通知公安機關執行。

犯罪嫌疑人採取擔保方式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訴訟事由和擔保人基本情況的法律文書、材料送達犯罪嫌疑人所在地的同級公安機關。

犯罪嫌疑人採取保證金形式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核實保證金已支付給公安機關指定的銀行後,交付有關法律文書、事由材料,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和銀行向犯罪嫌疑人居住的同級公安機關出具的收據證明。

二、構成故意傷害罪界定標準

一般毆打行為只是給他人造成暫時性的肉體疼痛,或使他人神經受到輕微刺激,但沒有破壞他人人體組織的完整性和人體器官的正常機能,故不構成犯罪。值得注意的是,有些毆打行為表面上給他人身體造成了一定的損害,但顯著輕微,即按《人體輕傷鑑定標準》不構成輕傷的,不能以故意傷害罪論處。因此,在區分故意傷害與一般毆打時,既要考慮行為是否給人體組織及器官機能造成了損害,又要考察損害的程度。

故意傷害行為必須致受害人輕傷以上後果,才構成故意傷害罪,理由是:

第一,對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死亡或造成嚴重殘疾等傷害後果的刑事處罰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因此,根據傷害後果的程度和刑罰的輕重成正比的邏輯,可以認為第一款所規定的刑罰就是對應輕傷這種危害結果的。

第二,危害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若故意傷害行為僅造成被受害人輕微傷,則其行為應屬於“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能認為是犯罪。

第三,司法實踐中對人體傷情進行法醫學鑑定的量化標準是《人體重傷鑑定標準》和《人體輕傷鑑定標準》。在適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時,用《人體重傷鑑定標準》來解決故意傷害罪的量刑問題,而在適用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時,應用《人體輕傷鑑定標準》來解決定罪問題,即傷害後果達到什麼程度才構成故意傷害罪。

需要注意的是,我國法律法規是嚴厲的打擊違法犯罪的行為的,故意傷害只要造成嚴重的情形必定就需要承擔刑事的責任,人民法院在判決時,行為人犯罪的情形不同,此時判處的刑期就會不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