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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詐騙罪如何界定的?

一、貸款詐騙罪如何界定的

貸款詐騙罪如何界定的?

1、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有“非法佔有目的”,即有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非法據為己有的目的。

2、行為人必須有詐騙銀行或者其他全融機構的貸款的行為。

3、詐騙貸款要達到數額較大,才構成犯罪,這是區分罪與非罪的重要界限。

二、合同詐騙罪和貸款詐騙罪的區別有哪些

1、兩者侵犯的客體不同。

儘管兩者侵犯的都是複雜客體,且都包括侵犯了財產所有權,但側重點不同。合同詐騙罪侵犯的客體主要是合同監管制度;而貸款詐騙罪侵犯的客體則主要是金融管理秩序。

2、兩者發生的場合不同。

合同詐騙罪發生在簽訂、履行合同的過程中;而貸款詐騙罪發生在行為人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過程中。

3、兩者侵害的直接對象有所不同。

合同詐騙罪直接侵害的對象是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或者貸款;而貸款詐騙罪侵害的對象是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合同詐騙罪與貸款詐騙罪在法條的規定內容中有包容交叉之處,即法條競合的現象。

三、怎麼認定貸款詐騙罪

(一)客體要件

貸款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雙重客體,既侵犯了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對貸款的所有權,還侵犯國家金融管理制度,貸款是指作為貸款人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對借款人提供的並按約定的利率和期限還本付息的貨幣資金。

(二)客觀要件

貸款詐騙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貸款詐騙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

(四)主觀要件

貸款詐騙罪在主觀上由故意構成,且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至於行為人非法佔有貸款的動機是為了揮霍享受,還是為了轉移隱匿,都不影響貸款詐騙罪的構成。反之,如果行為人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雖然其在申請貸款時使用了欺騙手段,也不能按犯罪處理,可由銀行根據有關規定給予停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貸款或者加收貸款利息等辦法處理。

貸款詐騙他人的錢財所侵犯的是國家對金融管理的制度,一般只要造成數額較大者,而且是以非法的佔有目的才會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在處罰時就會按犯罪的結果來進行判決,詐騙的數額越大所存在的刑期就會越重,其目的性就是為了讓違法者為自己的行為付出該有的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