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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微刑事案件能變行政拘役嗎?

一、輕微刑事案件能變行政拘役嗎?

輕微刑事案件能變行政拘役嗎?

輕微刑事案件不能變行政拘役,我們國家不存在着行政拘役的説法,只有行政拘留。刑事拘留是不能轉行政拘留的。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拘留之後只有逮捕和釋放兩種結果。不可能轉為行政拘留。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二、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的區別是什麼?

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都由公安機關執行,但兩者有着本質區別:

1、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適用情況不同:

行政拘留是公安機關依法對尚未達到犯罪程度的違法行為人實施的法律制裁;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在緊急情況下,對某些現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分子,依法決定採用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2、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法律性質不同:

行政拘留(又稱治安拘留)儘管是行政處罰中最嚴厲的處罰,但也只是一種行政處罰手段;而刑事拘留是在刑事訴訟中為了保障訴訟順利進行所採取的一種強制措施,不是制裁手段。

3、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處罰對象不同:

行政處罰的對象主要是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尚未構成犯罪的違法者;刑事拘留的對象則是觸犯刑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現行犯或者重大犯罪嫌疑分子。

目前我們國家關於輕微的刑事類型的案件,在進行立案偵查過程當中,公安機關是可以採取行政拘留的措施的,而這樣的一種刑事拘留措施是刑事強制措施當中的一種,並不能夠因此而變更為行政拘留。而且拘役是屬於刑法處罰措施當中的一種,跟刑事拘留不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