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作證罪的立案管轄部門是哪個部門
一、妨害作證罪的立案管轄部門是哪個部門?
妨害作證罪的立案管轄部門是犯罪地的公安機關,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十五條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法律、司法解釋或者其他規範性文件對有關犯罪案件的管轄作出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涉嫌妨害作證罪立案後逮捕嫌疑人的條件有哪些?
(一) 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二) 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三) 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
三、涉嫌妨害作證罪拒不認罪可以定罪嗎?
涉嫌妨害作證罪,嫌疑人拒不認罪,但證據充分的就可以定罪。根據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四、妨害作證罪可以宣告緩刑的情形有哪些?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在我國,除非犯罪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一般的刑事案件都是由公安部門負責調查的,司法實踐中,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式妨害做人作證的,就要以妨害作證罪追究刑事責任,但妨害作證罪立案後不能馬上對嫌疑人定罪量刑,要由公安部門先調查清楚,再移送審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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