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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詐勒索罪與侵權行為的區別是什麼?

敲詐勒索罪與侵權行為的區別是什麼?

一、敲詐勒索罪與侵權行為的區別是什麼?

客觀表現不同;客體不同;受害人交出財物的主觀狀態不同;立案標準不同;刑期不同。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實施恐嚇、威脅或要挾的方法,非法佔用被害人公私財物,從而構成犯罪。侵權行為,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財產或知識產權,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違法行為

二、構成侵權行為的情況有哪些?

1、國家機關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造成的侵權行為;

2、產品質量責任;

3、高度危險作業的侵權責任;

4、危害環境的侵權責任;

5、施工造成的侵權責任;

6、建築物及其附屬物造成的侵權責任;

7、飼養動物造成的侵權責任等等。

特殊侵權責任實行過錯推定或無過錯責任。受害人追究加害人的責任,只要證明三個方面:自己有損害;加害人有加害行為;損害與加害行為有因果關係。加害人要免除自己的責任,要根據法律證明符合法定的免責條款或自己沒有過錯。

三、敲詐勒索罪的法律特徵是什麼?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主要特徵:

1、本罪侵犯的是複雜客體,不僅侵犯公私財物所有權,還危及他人人身權利或者其他權益;

2、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採用威脅、要挾、恫嚇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的行為;

3、主觀方面表現為具有非法強索他人財物的直接故意。

四、敲詐勒索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構成敲詐勒索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或者兩年內三次敲詐勒索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一旦發生了侵權行為的,在侵害人與受害人之間就產生了一種特定的民事權利的義務關係,也就是受害人有權要求侵權行為人賠償相應的損失。敲詐勒索罪與侵權行為之間有着一定的關聯,但是在很多方面也是有着本質上的區別的,需要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具體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