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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有期徒刑是不是坐牢?

一、被判有期徒刑是不是坐牢?

被判有期徒刑是不是坐牢?

被判有期徒刑就是坐牢,但也存在緩刑的適用情形。有期徒刑是刑罰中的一種監禁刑。所謂的“監禁”,就是被依法關押,接受勞動改造。有期徒刑的適用對象可依刑期不同而有所不同。刑法分則規定了較寬的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同時還根據各種犯罪的危害程度規定了各種罪可處的最高刑和最低刑;不少條文還對同一犯罪規定了幾個不同的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在這些規定中有期徒刑的刑期幅度大致可分為三類情況:10年以上有期徒刑為長期徒刑;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為中期徒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為短期徒刑。不同期限的有期徒刑,其適用對象也不同。

1、長期徒刑的適用對象。長期徒刑一般適用於罪行比較嚴重,情節惡劣、人身危險性較大的罪犯。

2、中期徒刑的適用對象。中期徒刑的刑期幅度範圍較廣,適用面也較寬。在刑法分則中有不少犯罪以中期徒刑作為唯一的法定刑。

3、短期徒刑的適用對象。在刑法分則中,有一些犯罪的法定最高刑是短期徒刑,如侮辱罪、誹謗罪、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破壞選舉罪、重婚罪、賭博罪、侮辱罪等。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五條規定:有期源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九條規定外,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百第四十六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監獄或者其他執行場所執行;凡有勞動能力的,都應當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

第四十七條規定: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但是如果是判處的有期徒刑緩刑的話,是不用坐牢的,緩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度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緩刑由知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並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

需要明確的是,對於有期徒刑的適用和處理,是司法機關基於實際的犯罪事實,根據刑法中的有關規定來進行適用處理的,特別是對於造成了嚴重的犯罪事實的,所面臨的有期徒刑處罰也是更為嚴重的,與之對應的還存在無期徒刑的判決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