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從開庭到判決需多長時間?
一、刑事案件從開庭到判決需多長時間?
對於一般的刑事案件,法院應當在受理後2個月內宣判,最遲不超過3個月。刑事案件有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審判階段。不同階段有不同的時間限制。拘留期限為17天。逮捕後,偵查羈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如果在上述期限不偵查終結,且是《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或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或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或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經省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對於可能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上述期限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因此,偵查階段的期限為7個月。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那就是一個半月。
另外,還會存在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情形,期限為一個月,補充偵查完畢移送的,審查起訴的期限重新計算。退回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
二、刑事案件立案的特徵是什麼?
立案作為刑事訴訟開始的標誌,是每一個刑事案件都必須經過的法定階段,同時,這一訴訟階段具有相對單獨性和特定的訴訟任務,簡而言之就是決定是否開始刑事訴訟程序。立案作為一個單獨的訴訟階段,具有以下特徵:
(一)立案是刑事訴訟的起始程序
立案、偵查、起訴、審判和執行,是《刑事訴訟法》所確立的五個普通訴訟程序。公安司法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不能隨意超越、顛倒任何一個訴訟階段。只有前一訴訟階段的任務完成之後,才能進行下一階段的訴訟活動,只有這樣才能真正貫徹程序法制原則。立案程序是整個刑事訴訟活動的開始。
(二)立案是刑事訴訟的必經程序
按照程序法制原則,公安司法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進行,不能隨意超越、顛倒任何一個訴訟階段,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公安司法機關準確、及時、有效地處理刑事案件,保證刑事訴訟任務和目的的實現。
但是,由於刑事案件的具體情況不同,不是每一個刑事案件都必須經過五個訴訟階段,例如,自訴案件不需要經過偵查階段,由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還有些案件,在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後,即告終結,就不需要經過審判和執行程序;有些公訴案件,如果犯罪情節輕微,依法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在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從而終結已經開始的訴訟程序。任何刑事案件進入刑事訴訟程序都必須經過立案階段。只有經過立案,其他訴訟階段才能依次進行,公安司法機關進行偵查、起訴和審判活動才有法律依據,才能產生法律效力。因此,立案程序是刑事訴訟的必經程序。
對於刑事案件來説,立案是刑事訴訟開始的標誌,是每一個刑事案件都有的法定程序,從開庭到判決需要兩個月的時間。刑事案件的訴訟程序分為五個階段,立案,偵查,起訴,宣判和執行。立案和偵查是由公安機關完成的,起訴是由人民檢察院完成的,宣判是由法院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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