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予監外執行是由哪個法院審批?
一、暫予監外執行是由哪個法院審批?
監外執行的批准的法院是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監外執行,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本應在監獄或其他執行場所服刑,由於出現了法律規定的某種特殊情形,不適宜在監獄或其他執行場所執行刑罰時,暫時釆取的一種變通執行方法。
二、緩刑與監外執行的區別是什麼?
1.性質不同
緩刑是在考驗期內暫緩執行而不是執行原判刑罰,監外執行仍是執行原判刑罰,只是執行場所不同。
2.適用對象不同
緩刑只適用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監外執行可以適用於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犯罪分子。
3.適用條件不同
緩刑以罪犯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為適用條件,監外執行以法定的不宜收監執行情形為適用條件,即必須是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以及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4.適用的方法不同
緩刑是在判決的同時宣告,並要確定一定的考驗期,監外執行在宣告判決的同時或刑罰執行過程中都可適用,無考驗期,適用的條件消失後,如果刑期未滿,仍要收監執行。
三、哪些情況可以執行監外執行?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我國相關的法律中對於可以作出監外執行決定的情形和當事人,法院會作出相應的處理結果,這是我國人民法院所擁有的合法的權利,因此需要按照相關的規定執行。如果不符合監外執行的情況的,法院有權對於提出監外執行的申請進行駁回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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