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搶劫罪的數額怎麼算
一、構成搶劫罪的數額怎麼算
需要根據搶劫的財物來判斷。
1、搶劫信用卡後使用、消費的,其實際使用、消費的數額為搶劫數額;搶劫信用卡後未實際使用、消費的,不計數額,根據情節輕重量刑。所搶信用卡數額巨大,但未實際使用、消費或者實際使用、消費的數額未達到巨大標準的,不適用“搶劫數額巨大”的法定刑。
2、為搶劫其他財物,劫取機動車輛當作犯罪工具或者逃跑工具使用的,被劫取機動車輛的價值計入搶劫數額;為實施搶劫以外的其他犯罪劫取機動車輛的,以搶劫罪和實施的其他犯罪實行數罪併罰。
3、搶劫存摺數額計算,對於搶劫活期存摺、已到期的定期存摺,因其不需任何證明既可提取,與直接佔有他人財物沒有很大區別,可按照票面數額計算;對於搶劫未到期的存摺的,則應按照實際兑現的數額認定。
二、搶劫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具有“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等八種法定加重處罰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應當根據搶劫的次數及數額、搶劫對人身的損害、對社會治安的危害等情況,結合被告人的主觀惡性及人身危險程度,並根據量刑規範化的有關規定,確定具體的刑罰。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一般應並處沒收財產。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
(1)搶劫致三人以上重傷,或者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
(2)在搶劫過程中故意殺害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致人死亡的;
(3)具有除“搶劫致人重傷、死亡”外的兩種以上加重處罰情節,或者搶劫次數特別多、搶劫數額特別巨大的。
3.為劫取財物而預謀故意殺人,或者在劫取財物過程中為制服被害人反抗、抗拒抓捕而殺害被害人,且被告人無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可依法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對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的,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應當慎重。對於採取故意殺人以外的其他手段實施搶劫並致人死亡的案件,要從犯罪的動機、預謀、實行行為等方面分析被告人主觀惡性的大小,並從有無前科及平時表現、認罪悔罪情況等方面判斷被告人的人身危險程度,不能不加區別,僅以出現被害人死亡的後果,一律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4.搶劫致人重傷案件適用死刑,應當更加慎重、更加嚴格,除非具有采取極其殘忍的手段造成被害人嚴重殘疾等特別惡劣的情節或者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一般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5.具有規定的“搶劫致人重傷、死亡”以外其他七種加重處罰情節,且犯罪情節特別惡劣、危害後果特別嚴重的,可依法判處死刑立即執行。認定“情節特別惡劣、危害後果特別嚴重”,應當從嚴掌握,適用死刑必須非常慎重、非常嚴格。
搶劫罪的量刑一般是在三到十年的有期徒刑,不過要是個具有特殊情節,那麼量刑至少也是在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甚至可以處以死刑,並且沒收財產,比如説搶劫導致有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情形。至於搶劫罪的具體數額,認定則需要根據實際搶劫的財物來進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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