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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從犯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盜竊從犯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通常在盜竊的共同犯罪當中,才有可能出現主犯、從犯等,而其中針對身份的不同,那麼在實際量刑的時候,其實最終作出的處罰其實就不太一樣。很顯然,因為從犯的犯罪情節、作用等各方面要比主犯輕,因而在處罰的時候自然也不會像對主犯處罰的那麼重。那一般盜竊從犯的量刑標準是什麼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盜竊從犯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共同盜竊主從犯的認定,一直是共同盜竊中的一個疑難問題。而正確劃分主從犯,又是正確量刑的前提。因而,深入研究和正確劃分共同盜竊主從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盜竊罪從犯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這就是指起次要作用的正犯。所謂起次要作用的正犯是相對於起主要作用的正犯而言的,是指雖然直接參加了實施犯罪構成客觀要件的行為,但衡量其所起的作用仍屬於次要的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通常是指直接參加了實施犯罪行為,但在整個犯罪活動中起次要作用。比如,在犯罪集團中,聽命於首要分子,參與了某些犯罪活動;或者在一般共同犯罪中,參與實施了一部分犯罪活動。一般地説,起次要作用的正犯具體罪行較輕、情節不嚴重,沒有直接造成嚴重後果。

2、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的犯罪分子,這就是指幫助犯。所謂幫助犯是相對於正犯而言的。是指沒有直接參加犯罪的實行,但為正犯的犯罪創造便利條件的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一般是指為實施共同犯罪提供方便,創造有利條件、排除障礙等,例如,提供犯罪工具,窺探被害人行蹤,指點犯罪地點和路線,提出犯罪時間和方法的建議,事前應允幫助窩藏其他共同犯罪人以及窩贓、銷贓等。

(二)盜竊罪主犯

根據《刑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所謂主犯,是指“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又根據刑法第九十七條的解釋:“本法所稱的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團或聚眾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據此,主犯包括三種情況:

1、在犯罪集團,起組織領導作用的首要分子;

2、在聚眾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首要分子;

3、在犯罪集團或者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或者罪惡重大的犯罪分子。

由於在盜竊罪中,一般不存在聚眾犯罪問題,因而,盜竊犯罪主犯,一般只有兩種情況,即:

1、在盜竊犯罪集團中,起組織、領導作用的首要分子。所謂組織者,就是物色招募犯罪成員,發起犯罪者。所謂領導者,就是策劃、指揮犯罪者。盜竊集團的首要分子是盜竊犯罪集團中的核心人物,組織領導盜竊集團的一切活動並主持分贓。因而,盜竊集團的首要分子,一般具有三個特徵:一是發起盜竊犯罪集團;二是領導盜竊集團的一切活動;三是支配處分盜竊集團成員的盜竊贓物。

2、在盜竊集團或一般共同盜竊中起主要作用或罪惡重大的犯罪分子。在盜竊集團犯罪中,盜竊犯罪的骨幹分子,重要成員和主要實行犯,都可以是盜竊集團的主犯。這就是説,在盜竊集團犯罪中,有兩種情況的主犯。一是盜竊集團的首要分子,即通常所説的首犯。二是其它主犯。劃分盜竊集團中的首犯與其他主犯的標準是:在盜竊集團犯罪中是處於組織領導犯罪的為首地位的,還是處於主要地位。在盜竊集團犯罪中處於組織、領導犯罪為首地位的,則是首犯;在盜竊集團犯罪中雖然屬於主要地位,但並不處於為首地位,則是主犯,不是首犯。

二、如何認定盜竊罪

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祕密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竊取的行為。盜竊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一)本罪的客體是公私財產所有權,犯罪對象一般為動產,但不動產的可動部分如房屋的門窗、土地上生長的樹木也可以成為盜竊罪的對象。盜竊罪的對象一般是有形的物品,但某些無形的、缺少有體性而有經濟價值的東西,如電力、煤氣、天然氣、重要技術成果也可以成為本罪的對象。

(二)本罪的客關方面,一般表現為以祕密竊取的方法,將公私財物轉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並非法佔有的行為。祕密竊取是指行為人採用自認為不使他人發覺的方法佔有他人財物。只要行為人主觀上是意圖祕密竊取,即使客觀上已被他人發覺或者注意,也不影響盜竊性質的認定。祕密竊取,可以是被害人不在場時實施,也可以是物主在場時乘其不備實施。

(三)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只能由自然人構成。

(四)本罪的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他人或者單位所有或持有的財物,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實施竊取財物的行為。誤認他人的財物為自己的財物而取走,因不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不構成盜竊罪。

通過上文的介紹之後,大家應該清楚盜竊從犯的量刑標準是什麼了吧。共同犯罪裏面主要可以區分為主犯、從犯、脅從犯以及教唆犯。而其中對於從犯和脅從犯的處罰,往往都是要比對主犯的處罰輕的。至於盜竊從犯的量刑標準,就要根據實際的犯罪情節、數額,先確定了量刑幅度之後,再對行為人從輕或減輕處罰。

標籤:盜竊 量刑 從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