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挪用公款和貪污罪區別
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區別如下:
(一)犯罪主體不同。
貪污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受國有單位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但挪用公款罪的主體只能是國家工作人員。也就是説貪污罪主體範圍大於挪用公款罪。
(二)行為人的主觀意識不同。
貪污罪與挪用公款罪的關鍵區別在於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佔有公款的故意和目的。挪用公款罪和貪污罪的主觀方面雖然都是故意,但故意的內容不同。挪用公款罪是非法佔用公款,目的在於非法取得對公款的使用權。貪污罪是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目的在於非法取得公共財物的所有權,即意圖永遠地非法佔有公共財物。
(三)兩者侵犯的客體不同。
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在客體上都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但兩者的區別也是明顯的。貪污罪侵犯的是公共財產所有權中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權四種權能,而挪用公款罪只侵犯公款的佔有、使用和收益權。貪污罪侵犯的是公共財產的所有權,而挪用公款罪僅侵犯的是公共財產的使用權。
(四)客觀行為方式不同。
貪污罪在客觀上表現為使用侵吞、盜竊、騙取等方法將公共財物據為己有。挪用公款罪的行為表現為擅自決定動用本單位公款,雖然有時也採取一些欺騙手段,但一般不採用侵吞、盜竊、騙取手段。
貪污罪是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受國有單位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犯罪而挪用公款只能是國家工作人員。
挪用公款罪是非法佔用公款,而貪污罪是非法佔有公共財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
【貪污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夥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第三百八十四條
【挪用公款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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