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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由誰立案?

一、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由誰立案?

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由誰立案?

由公安機關立案,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由客體是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財產權益,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的親友進行經營活動,非法提供便利,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行為。主體是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行為人主觀上為故意,並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構成。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親友非法牟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成立為親友非法牟利罪:

(一)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二)使其親友非法獲利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六個月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的;

(四)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二、如何認定為親友非法牟利罪?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正確區分本罪與一般背信經營行為的界限,主要應從三個方面考察:

1、看行為人是否利用了職務便利。如果行為人沒有利用職務便利,即使對其親友所進行的經營活動提供了幫助,也不能以本罪論處。

2、看行為人通過實施背信經營行為而使國家利益遭受的損失是否達到重大,如果行為人的背信經營行為未使國家利益遭受的損失達到重大的程度,就不能以本罪論處。數額是否巨大不是構成本罪的必要要件,因為本條中並無行為人非法獲利及其數額大小的規定,而只有行為人利用職務便利,實施背信經營行為,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或特別重大損失的規定,因此,劃分本罪與非罪的界限,其標準之一,應為行為人實施背信經營行為而使國家利益遭受的損失是否達到重大或特別重大。

在這裏,國家利益遭受的重大損大與行為人非法獲利數額巨大或數額單位採取高價採購或低價銷笛雨品其至宋購門巳親灰經營管埋叩位的不合格詢品、從而將求伎經營的損失轉嫁給電仙、造成的損失數額巨大,顯然是不同的犯罪結果,不應混為一談。

3、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的犯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除此以外人員的背信經營行為不構成本罪,對於他們的背信經營行為只能追究其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如果構成侵佔或者其他犯罪的,應以相關犯罪論處。

為親友非法牟利罪是由公安機關立案的,認定為親友非法牟利罪是需要考察三個問題,第一個是行為人是否利用了職務便利,為親友謀取非法利益;第二個是行為人是否進行違法經營活動,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最後一個是行為人必須是特殊的犯罪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