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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衡陽受賄是怎麼樣的

湖南衡陽受賄是怎麼樣的

受賄就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併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這些行為嚴重的侵犯了我國的受賄罪,作為國家的工作人員,應該行為要廉潔,不該作出收受賄賂等。那麼湖南衡陽受賄是怎麼樣定奪的呢?下面就來一起看看吧。

一、湖南衡陽受賄的條件是什麼?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具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財物,或者收受他人財物併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利用職務之便是受賄罪客觀方面的一個重要構成要件,利用職務之便可以分為以下兩種情況:利用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利用與職務有關的便利,即不是直接利用職權,而是利用本人的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而本人從中向請託人索取或存非法收受財物的行為。實踐中,利用第三者職務上的便利,主要有以下三種情況:

一是親屬關係,

二是私人關係,

三是職務關係。至於前兩種情況,利用的主要是血緣與感情的關係,與本人職務無關。對於單純利用親友關係,為請託人辦事,從中收受財物的,不應以受賄論處。在第三種情況下,則與本人職務有一定關聯。受賄人利用第三者的職務之便受賄,必須具備以下兩個條件,

其一,利用第三者的職務之便,必須以自已的職務為基礎或者利用了與本人職務活動有緊密聯繫的身份便利。

其二,是受賄人從中周旋使他人獲得利益。根據司法實踐,利用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一般發生在職務上存在制約或者相互影響關係的場合。 從受賄罪的客觀行為來看,有兩種具體表現形式:

(1)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財物。索賄是受賄人以公開或暗示的方法,主動向行賄人索取賄賂,有的甚至是公然以要挾的方式,迫使當事人行賄。鑑於索賄情況突出,主觀惡性更嚴重,情節更惡劣,社會危害性相對於收受賄賂更為嚴重。因此,本法明確規定,索賄的從重處罰。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索取他人財物的不論是否為他人謀取利益,均可構成受賄罪。

(2)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賄賂而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收受賄賂,一般是行賄人以各種方式主動進行收買腐蝕,受賄人一般是被動接受他人財物或者是接受他人允諾給予財物,而為行賄人謀取利益。 傳統觀點認為,為他人謀取利益是受賄罪的客觀要件,如果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財物但事實上並沒有為他人謀取利益的,則不成立受賄罪。同時認為,為他人謀取的利益是否已經實現,不影響受賄罪的成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1989年《關於執行〈關於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若干問題酌解答》也指出: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同時具有‘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才能構成受賄罪。為他人謀取的利益是否正當,為他人謀取的利益是否實現,不影響受賄罪的成立。據此,為他人謀取利益,是指客觀上有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而不要求實際上使他人取得了利益。我們將這種觀點稱為舊客觀説。舊客觀説存在許多問題,如與受賄罪的本質不相符合,與認定受賄既遂的標準不相符合,與罪刑相適應原則不相符合,於是有人提出,為他人謀取利益不是客觀要件,而是主觀要件(主觀要件説)。但這種觀點對刑法規定進行了扭曲解釋,也容易不當地縮小受賄罪的處罰範圍。因此,我們認為,為他人謀取利益仍然是受賄罪的客觀要件,其內容是許諾為他人謀取利益。國家工作人員在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之前或者之後許諾為他人謀取利益,就在客觀上形成了以權換利的約定,同時使人們產生以下認識: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是可以收買的,只要給予財物,就可以使國家工作人員為自己謀取各種利益。這本身就使職務行為的不可收買性受到了侵犯。這樣理解,也符合刑法的規定: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許諾本身是一種行為,故符合刑法將其規定為客觀要件的表述;為他人謀取利益只要求是一種許諾,不要求有謀取利益的實際行為與結果;為他人謀取利益只是一種許諾,故只要收受了財物就是受賄既遂,而不是待實際上為他人謀取利益之後才是既遂。 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許諾本身是一種行為。許諾既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暗示的。當他人主動行賄並提出為其謀取利益的要求後,國家工作人員雖沒明確答覆辦理,但只要不予拒絕,就應當認為是一種暗示的許諾。許諾既可以直接對行賄人許諾,也可以通過第三者對行賄人許諾。許諾既可以是真實的,也可以是虛假的。虛假許諾,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具有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職權或者職務條件,在他人有求於自已的職務行為時,並不打算為他人謀取利益,卻又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但虛假承諾構成受賄罪是有條件的:

其一,一般只能在收受財物後作虛假承諾;

其二,許諾的內容與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有關聯;

其三,因為許諾而在客觀上形成了為他人謀取利益的約定。

二、我國法律規定湖南衡陽受賄是什麼?

根據193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施行的《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個人受賄數額在5千元以上的;

2、個人受賄數額不滿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賄行為而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2)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

(3)強行索取財物的。

作為國家工作人員,應做到廉潔,收受他人賄賂而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收受賄賂是行賄人以各種方式主動進行收買腐蝕,受賄人一般是被動接受他人財物或者是接受他人允諾給予財物,而為行賄人謀取利益。對於受賄還有所不瞭解的,你可以去諮詢相關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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