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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條簽字無法辨認怎麼處理?

一、借條簽字無法辨認怎麼處理?

借條簽字無法辨認怎麼處理?

借條簽字無法辨認可以通過司法鑑定方式來進行司法鑑定。如果在技術方面無法鑑定的,按照下列方法確認。

在民間借貸中,一般借款人都要向出借人出具借條,以證明借款事實,並就借款的有關事項進行約定。在正常情況下,借條完全可以證明借款事實。在訴訟中,出借人只要出具了借條,就已經完成了舉證責任。如無特殊情況,應該認定借條的證據效力。

然而在複雜的社會生活當中,確實存在憑空出具借條的情況。審判實踐當中遇到的情況主要有以下幾種:一是受威逼、脅迫,委心寫下借條;二是賭債,無錢還不得已寫下借條;三是偽造借條,如偽造簽名、印章等;四是借條被出借人拿到後,出借人未實際向借款人付款;五是在飲酒、吸毒等失去意識的情況下出具的借條;六是對借條的數額、還款日期、利息約定等內容進行重大修改。

在這樣的案件當中,被告往往會以上述理由,對借條的真實性提出抗辯。一旦這種情況發生,會給案件的審理帶來很大的難度。對於此類,一般採取以下途徑予以處理:

一是驗證實際的資金流動。在經濟交往中,任何資金的流動,必然要流下財務痕跡。特別是大額的現金流動,無論是企業還是個人一般都要涉及銀行等財務機構。當事人如果在銀行存取款,那麼銀行都會有收付款憑證。因此,法官可以依據根據申請到相關金融進行調查核實,或者要求當事人提供相關結算憑證。在訴訟中,如果當事人提出是現金交易,法官可以詳細調查或詢問,交易的時間、地點、在場證人等情況,並可要求當事人提供證人證言、現金來源、交付憑證等證據。

二是綜合判斷,形成內心確信。對於雙方當事人提出證據的“對等”或不確定,僅憑一些重要證據難以判斷借款是否真實存在的情況下,法官應發揮自己的主觀能動性,儘可能還原事實的真相,並根據當事人的支付能力、交易習慣、以往的合作關係、借款金額大小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形成內心確信。

二、怎麼寫借條才受法律保護

1、應寫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

2、應寫清楚借款金額,包括大寫和小寫的金額;

3、應寫清楚借款時間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確的借款期限;

4、應寫清楚還款的具體年月日;

5、應寫清楚借款的利息,應有明確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終應支付的借款利息總額(包括大寫和小寫金額)等約定;

6、應寫清楚借款本息償還的年月日時間及付款方式;

7、應有借款本人親自簽章、手印或親筆書寫的簽字。

借條上面的簽字字跡如果比較模糊的話,可以通過在法院起訴過程當中,委託法院進行司法鑑定,當然在這過程當中的話,需要當事人自己提出申請,或者是由法院依照職權來進行司法鑑定。

標籤:簽字 借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