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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能取保候審

什麼情況能取保候審
一、刑罰條件。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二、變通條件: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證據和程序條件。
1、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的: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的;
2、提請逮捕後,檢察機關不批准逮捕,需要複議、複核的;
3、移送起訴後,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複議、複核的;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偵查、審查起訴和審判的;
四、可能出境條件:持有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五、不得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的限制條件(公安機關規定):
1、累犯;
2、犯罪集團的主犯;
3、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
4、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
5、暴力犯罪;
6、其他嚴重犯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 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 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 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 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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