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48小時是不是被拘留了
一、超過48小時是不是被拘留了?
超過48小時,這種情況不是拘留,實際是傳喚。傳喚是司法機關在查處違法犯罪行為時,讓當事人到指定地方接受詢問的一種方式。但不管有沒有真實犯罪行為,超過48小時必須傳達家屬拘留通知書,否則就是派出所違反警察法和公安部規定。
拘留程序:
公安機關辦案人員認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註明有關情況和理由,經部門領導審核,由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簽發《拘留證》。
檢察機關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當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核,由檢察長決定,再送交公安機關執行;對於情況緊急來不及辦理拘留手續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先行將犯罪嫌疑人帶至公安機關,同時立即辦理拘留手續。
由於我國法律規定,拘留由公安機關執行。因此,對於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應當由公安機關執行,必要時人民檢察院可以協助公安機關執行。
公安機關執行拘留時,應持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簽發的《拘留證》,向被拘留人出示,並宣佈對其實行拘留。然後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字、蓋章或按捺指印。被拘留人拒絕簽字、蓋章或按捺指印的,執行人員應在拘留證上註明。
二、刑事拘留的條件有哪些?
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其一,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 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 對於何謂緊急情形,《刑事訴訟法》第80條和第163條對於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80條採用列舉的方式,規定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綜合上面所説的,超過四十八小時只要執法人員沒有下達的拘留的通知書就不能代表着已被拘留,如果是無理由的被關押,那麼這種行為執法人員是會承擔刑事的責任,所以,案件的處理都是有法律依據的,一定要握好時間才能算是合理、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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