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最少多少天可以放出來?
一、刑事拘留最少多少天可以放出來?
刑事拘留最少多少天可以放出來法律上並未規定,一般刑事拘留在十天左右,最長期限為37天。對於認為需要逮捕的被拘留人員,公安機關應在拘留後的一定期限內提請審查批准,人民檢察院接到提請批准逮捕書的七天內,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之後按人民檢察院的決定,被拘留人員被釋放或逮捕,刑事拘留結束。而拘留後提交審查批准的最長期限為三十天。故拘留所拘留的最長期限為37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二、拘留的適用情況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0條的規定,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的條件是:
(1)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2)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後,由公安機關執行。
刑事拘留最長時限為37天(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批准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到30日。檢察院必須在7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對於刑事拘留的適用是有相關條件來進行限制的,對於犯罪分子存在違法行為的,就需要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但拘留是屬於對相關違法情況進行調查的司法措施,具體情況下如果造成了嚴重的違法事實後的,要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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