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捕後取保候審歸誰辦理?
一、批捕後取保候審歸誰辦理?
批捕後取保由檢察機關辦理,《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127號)
第七十九條 需要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應當製作呈請取保候審報告書,説明取保候審的理由、採取的保證方式以及應當遵守的規定,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取保候審決定書。取保候審決定書應當向犯罪嫌疑人宣讀,由犯罪嫌疑人簽名、捺指印。
二、取保候審期限是多久?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在人民法院二審期間,犯罪嫌疑人羈押期已經超過一審法院所判處的有期徒刑的,也適用取保候審。犯罪嫌疑人、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以上就是取保候審程序的辦理情況,在司法實踐中,對於是否可以適用於取保候審的條件,應當首先從犯罪事實的適用階段來進行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不能認定的,那麼只能適用於沒有進行司法判決的階段,否則是不可以辦理取保候審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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