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有沒有批捕的權力?
一、人民法院有沒有批捕的權力?
人民法院有批捕的權力,法院可以批捕不能逮捕。目前在我國只有檢察院和法院享有批捕權,但是沒有逮捕權,逮捕權是公安機關所有的。逮捕應具備的3個條件: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可能被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
目前在我國只有檢察院和法院享有批捕權,但是沒有逮捕權,逮捕權是公安機關所有的。
逮捕是國家司法機關所採取的、在一定時間內完全剝奪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逮捕應具備的3個條件: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可能被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
二、逮捕的實施程序:
目前在我國只有檢察院和法院享有批捕權:對於任何公民的逮捕,除法院決定逮捕的以外,必須經檢察院批准。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由公安機關執行。執行逮捕的人員不得少於2人,執行逮捕時,必須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證,並責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證上簽名(蓋章)或按手印。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3日以內,提請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7日以內,做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後,提請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批准或決定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在24小時之內進行訊問。對於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應當變更強制措施或者立即釋放。立即釋放的,應當發給釋放證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外,應在24小時以內將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所在單位。不便通知的,應將不通知的原因在案卷中註明。
在一些具有非常社會影響力的案件當中,犯罪嫌疑人可能存在着逃跑的這樣一種緊急的情況,就會有公安機關來進行逮捕,當然在逮捕之前的話,需要提請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檢察院,在得到他們的同意之後,才能夠繼續執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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