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天檢察院批捕是否必須作出判決?
一、37天檢察院批捕是否必須作出判決?
37天檢察院批捕是必須要作出判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最長不超過三十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二、相關法律依據
檢察院在什麼時候做出批捕決定,主要看公安機關提請逮捕的時間。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所以,公安機關提請逮捕的時間,按照刑訴法規定,在3天內、7天內、或30天內都有可能,並且不一定非得等到3天、7天、30天。在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後,檢察機關應當在7天內做出決定,也並不非得等到第7天。在檢察機關批准逮捕後,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但犯罪嫌疑人在逃、無法執行的除外。公安機關在執行逮捕後的24小時應該通知家屬或單位,所以,在檢察機關批准逮捕的次日通知家屬應該正常。
一般犯罪嫌疑人在被公安機關批捕的七日之內要做出判決結果,如果案件情況複雜,參與作案的犯罪分子數量較多且多地逃竄需要適當延長的,可以經申請延長三十日,因此最長不超過三十七天內必須要做出是否逮捕的結果告知檢察院,如果不逮捕是是需要立即放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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