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金刑的執行強制措施有哪些
刑事處罰的附加刑中包括了罰金,而這也屬於財產刑中的一種。被同時判處了罰金的罪犯,需要按照判決交納相應的罰金才行,不過現實中也有可能出現拒不繳納的情況,那此時罰金刑的執行強制措施都有哪些呢?我們一起砸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罰金刑的執行強制措施有哪些
我國《刑法》、《刑事訴訟法》及其解釋均規定對罰金刑予以“強制追繳”,但如何強制追繳,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規定可以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決定扣押、凍結被告人的財產外,再無其他具體規定;民事訴訟法雖然規定了種種執行強制手段,但僅適用於民事案件的執行,不適用於罰金刑的執行,因法無明文規定,人民法院面對罰金刑執行的種種困難,變得無所適從,強制性並不能得到體現,影響了罰金的執行效率。
罰金刑是財產刑,與民事執行程序中對金錢給付、財產交付等財產執行有着相似之處,對罰金刑的執行強制措施可參照民事執行程序中的規定,應包括:
(1)扣留、提取被執行人的收入;
(2)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
(3)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
(4)搜查被執行人的住所。只有充分保證了法院執行的強制手段,才能更好的體現法律的威懾力,才能更好的發揮執行員在執行中的作用,從而確保罰金執行到位。
二、罰金刑由哪個部門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法解(2000)45號》第十條規定:財產刑的執行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執行。因此罰金刑的執行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執行已無異議。但究竟由人民法院何部門執行卻不統一,有的法院由執行局執行,有的由刑庭執行,有的由法警隊執行,有的抽調各庭室的去突擊執行。
筆者認為,罰金刑由執行局執行較為妥當。首先,人民法院有內部分工,就應當各司其職,充分體現審執分離的原則,涉及執行的事項應由執行局負責;其,執行局在執行條件及實際操作方面均具有法院其他機構無法比擬的優勢,有利於人民法院集中執行資源和統一調度執行力量。但終究罰金刑由執行局執行無法律上的依據,故有必要對此予以立法加以明確,或者因這是法院內部的分工問題,由最高人民法院對此作出有關司法解釋。
實踐中要是罪犯拒不繳納罰金的話,那此時可以扣押、凍結其財產,扣留、提取其收入。而根據規定罰金刑一般是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執行。上文中小編給出的信息可能不夠完善,您可能還需要更細緻、更全面的解決方案,如果您對該問題還有什麼疑問,敬請諮詢我們本站網的律師,為您進一步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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