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一般不參與電信詐騙承諾書怎麼寫

一、一般不參與電信詐騙承諾書怎麼寫?

一般不參與電信詐騙承諾書怎麼寫

承諾書

本人認真學習了有關法律規定,知悉本人應當承擔的遵紀守法責任。本人鄭重承諾:

1、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本人不組織、不參與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活動;

2、如實向政府部門和公安機關提供個人有關信息,自願接受法律監督;

3、不將自己所辦理的銀行卡轉交、出租、販賣給他人使用,否則自願承擔法律後果;

4、主動配合政府部門和公安機關對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開展調查,積極反映本人掌握的可疑人員和線索。

如果違反上述承諾,或發生直接、間接參與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行為,本人願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承諾人(簽名):

年 月 日

二、詐騙罪的判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三、關於詐騙罪的司法解釋有哪些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為依法懲治詐騙犯罪活動,保護公私財產所有權,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結合司法實踐的需要,現就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第二條 詐騙公私財物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酌情從嚴懲處:

(一)通過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等發佈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二)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三)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四)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詐騙數額接近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並具有前款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屬於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第三條詐騙公私財物雖已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較大”的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為人認罪、悔罪的,可以根據《刑法》第三十七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一)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

(二)一審宣判前全部退贓、退賠的;

(三)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諒解的;

(五)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日常生活中,如果需要寫不參與電信詐騙的承諾書,可以參照以上提供的範文寫,如果參與了電信詐騙,不管之前有沒有寫過承諾書,都是根據詐騙案件的犯罪情節和詐騙數額定罪量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