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詐騙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太原詐騙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1.構成詐騙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確定量刑起點和增加刑罰量:
(1)詐騙數額達到5000元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數額每再增加2500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2)詐騙數額達到8萬元的,或者詐騙數額達到7萬元、並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屬於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數額每再增加5000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3)詐騙數額達到50萬元的,或者詐騙數額達到45萬元、並具有《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屬於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數額每再增加2.5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2.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1)具有《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屬於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已被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和“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情形除外);
(2)多次詐騙或者詐騙多人的;
(3)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3.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適當減少基準刑:
(1)確因生活、學習、治病急需而詐騙的,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2)詐騙近親屬財物的,根據近親屬的諒解程度等情況,減少基準刑的20%-50%,不作犯罪處理的除外;
(3)其他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
4.詐騙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別達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處罰較重的量刑幅度確定基準刑;達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既遂部分確定基準刑。其餘部分,根據犯罪行為的實行程度、造成損害的大小等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
5.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為人認罪悔罪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一審宣判前全部退贓、退賠的;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諒解的;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看完上文的介紹後,相信此時大家對太原詐騙罪量刑標準的內容已經有所掌握了吧。不得不説太原市是沒有權利作出詐騙罪量刑標準細化規定的,而上述內容是由山西省統一規定的。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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