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假藥罪的貨值認定標準是什麼?
一、銷售假藥罪的貨值認定標準是什麼
銷售假藥罪的貨值認定標準是:非法經營數額在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兩高關於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生產、銷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
(一)、造成較大突發公共衞生事件的;
(二)、生產、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
(三)、生產、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並具有本解釋第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四)、根據生產、銷售的時間、數量、假藥種類等,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的。
第四條、生產、銷售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一)、致人重度殘疾的;
(二)、造成三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造成五人以上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四)、造成十人以上輕傷的;
(五)、造成重大、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衞生事件的;
(六)、生產、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的;
(七)、生產、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並具有本解釋第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八)、根據生產、銷售的時間、數量、假藥種類等,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的。
二、銷售假藥罪的立案標準
生產、銷售假藥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十七條規定:生產(包括配製)、銷售假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
(二)、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貽誤診治的;
(三)、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的;
(四)、缺乏所標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五)、其他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生產銷售和含有超標有害物質的藥品,都屬於違法行為,只要是生產或者銷售假藥都會被追究刑事責任,根據銷售假藥的金額來判定案件的嚴重程度,銷售假藥的犯罪分子會受到法律的量刑,根據貨值以及對受害人造成的傷害程度來處以不同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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