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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毒被抓還查銀行卡嗎?

販毒被抓還查銀行卡嗎?

毒品的危害不言而喻,不僅破壞人的身體健康還摧毀人的意志,有嚴重毒癮的人甚至會做出自己都無法想象的事情,我國對於毒品的管制很嚴格,只要涉嫌吸毒販毒就會被處以相應的懲罰。販賣毒品更是其中較為嚴重的行為,有的販毒者是為金錢,那麼販毒被抓還查銀行卡嗎?


一、販毒被抓還查銀行卡嗎?

1、對於販賣毒品的犯罪人,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會依法對其銀行卡賬户進行凍結。

2、販賣毒品有《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的,法院在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的同時,會依法並處沒收財產。

《刑法》

第三百四十六條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 品罪】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 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 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 洛因或者甲 基 苯 丙 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 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 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 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二、販賣毒品罪

販賣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實施販賣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毒品的管理制度,這是各種毒品犯罪行為侵害的共同客體。行為人故意以非毒品冒充毒品或者明知是假毒品而販賣營利的,應認定為詐騙罪,而非販賣毒品罪,但行為人不明知是毒品而販賣,事實上具有販賣毒品的可能性的,應認定為販賣毒品(未遂)。行為人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微量毒品的,應認定為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不宜認定為販賣毒品罪。

本罪的主體是包括自然人和單位。自然人是指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根據本法第17條第2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販賣毒品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對於被利用、教唆、脅迫參加販賣毒品犯罪活動的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一般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責任。 單位能成為販賣毒品罪的主體。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是毒品,卻仍然進行販賣。過失不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主觀上不明知是毒品,而是被人利用而實施了販賣的行為,就不構成犯罪。一般是以營利為目的,但也不能排除其他目的,法律沒有要求構成本罪必須以營利為目的。

不論販毒是為了金錢還是為了精神上的滿足,被抓到的毒販司法機關會凍結其所有的賬户避免出現資金轉移的情況,因此販毒被抓會查其銀行卡。毒品的危害巨大,遠離毒品每個人都應該做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