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綁架罪既遂怎麼量刑
一、構成綁架罪既遂怎麼量刑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犯本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司法機關在適用本條規定處罰時,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是指由於在綁架過程中對被綁架人使用暴力或者進行虐待等導致被綁架人死亡,以及被綁架人在綁架過程中自殺身亡的行為。“殺害被綁架人”,是指在劫持被綁架人後,由於勒索財物或者其他目的沒有實現以及其他原因,故意將被綁架人殺害的行為。
2、由於法律對綁架致使被害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行為,立法上採用的是絕對確定的法定刑,而且是處死刑,因此,司法機關在適用時應當採取十分慎重的態度,嚴格掌握適用的條件。
從法條上來説,綁架罪應當包括並列的兩種情形:一是以勒索財物為目的而綁架他人的行為,二是綁架他人作為人質以達到綁架者的主觀目的行為。"劫持綁架人質"理所當然地包括在此定義之內,"勒索錢財"這個犯罪目的是區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主要界限,行為人主觀目的的內容對於確定綁架罪起着決定性的意義。
綁架他人後,又實施故意傷害,故意殺人行為的,被綁架罪所包容,不單獨定罪。如實施強姦等行為的,則應實行數罪併罰。
綁架罪本身是一個嚴重的犯罪,但可能會出現加重的結果,變成結果加重犯,結果加重犯指法律規定的一個犯罪行為(基本犯罪),由於發生了嚴重結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況。對因綁架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認定與處理,根據《刑法》第239條的規定,綁架過程中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應作為綁架罪的結果加重犯處理。
二、綁架罪如何認定共犯
綁架罪共同犯罪是相對於單獨犯罪而言的,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實施犯罪行為的即為共犯。共同犯罪的構成要件是:必須二人以上、必須有共同故意、必須有共同行為,三者必須同時具備。細述如下:
1、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構成的共同犯罪。這種自然人共同犯罪,要求各犯罪人都必須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
2、兩個以上的單位構成的共同犯罪,即刑法理論中所謂的單位共同犯罪。
3、有責任能力的自然人與單位構成的共同犯罪,這在刑法理論中通常謂之自然人與單位共同犯罪。
綁架罪的共同犯罪在實施犯罪行為前都是有預謀的,共同策劃綁架的對象、時間、地點、採用的方式等,只要事前通謀並參與了犯罪的任何一個環節,就構成共同犯罪。因此在認定的時候就要注意其當事人犯罪的行為。所謂共同犯罪行為,是指各犯罪人為追求同一危害社會結果,完成同一犯罪而實施的相互關係、彼此配合的犯罪行為。在發生危害結果時,其行為均與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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