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傳銷立案標準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是刑法修正案七當中規定的新罪名。該罪名是指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或純資本運作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蔘加,騙取財物,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一種活動行為。
"組織"行為應當作限制解釋,在一個傳銷組織中,所謂組織者只包括合夥人或公司股東,除此之外的人不應當作為組織者加以處理。領導者是指在組織中實施策劃、指揮、佈置、協調傳銷組織行為的人。
《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八條規定,涉嫌組織、領導的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對組織者、領導者,就應該予立案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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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確定構成非法銷售專用竊照器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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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合同失職被騙罪怎麼構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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