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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擾環保監測拘留幾天

新《環保法》加大了懲處和對相關責任人的追責力度,第六十八條規定,因政府部門多種違法行為而造成環境出現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此外,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未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無證排污拒不整改等4類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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