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組織賣血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五十二條 [非法組織賣血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條第一款)]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組織賣血三人次以上的;
(二)組織賣血非法獲利二千元以上的;
(三)組織未成年人賣血的;
(四)被組織賣血的人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體等病原微生物的;
(五)其他非法組織賣血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獻血法》第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採集血液的;
(二)血站、醫療機構出售無償獻血的血液的;
(三)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指的是“血頭”、“血霸”為牟取非法利益,未經衞生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或者委託,擅自組織他人向血站、紅十字會或者其他採集血液的醫療機構提供血液“以暴力、威脅方法強迫他人出賣血液”,是指“血頭”、“血霸”以牟取非法利益為目的,用限制人身自由、毆打等暴力方法,強行、迫使不願提供血液的人,向血站、紅十字會或其他採集血液的醫療機構提供血液由於該種行為除了擾亂國家採供血秩序外,還侵害了他人人身權利,
因此在處刑上,比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行為要重,即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公共衞生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人身權利這種行為會污染血源,對供血人、用血人、血庫都會造成危害導致艾滋病等嚴重傳染病擴散,因此要嚴厲打擊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招募等手段控制多人非法出賣血液的行為主觀方面是故意,
並且一般均具有營利的目的在組織他人出賣血液中,對他人造成傷害的,依照新{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應依照新{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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