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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必要性審查向哪個部門申請

羈押必要性審查是在檢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以後,向檢察院提出的申請,由檢察院對“是否繼續羈押”進行審查;檢察院可以自己主動(依職權)進行審查,犯罪嫌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辯護人也可以向檢察院提出申請審查。以前負責羈押必要性審查的部門是“刑事執行檢察”部門,司法體制改革以後就變成了“捕訴”部門了,也就是説批捕的時候案子是哪位檢察官辦的,申請羈押必要性審查也是向其提出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當在十日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羈押必要性審查向哪個部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