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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藏槍支彈藥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私藏槍支彈藥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律師解析:一、私藏槍支彈藥罪的構成要件有以下幾點: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和國家對槍支、彈藥的管理制度;
2、本罪客觀表現為行為人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私藏槍支的行為;
3、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週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單位也可成為本罪主體。
4、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是禁止私人持有的槍支、彈藥,而故意隱藏不交。如果不知道自己收藏的物品中有槍支、彈藥,因而沒有交出的,不構成犯罪
二、私藏槍支罪,是指違反槍支管理規定,私自挪用、藏匿槍支、彈藥,拒不交出的行為。
三、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非法持有、私藏軍用槍支二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五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軍用子彈一百發以上,氣槍鉛彈五千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一千發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彈三枚以上的;
(五)達到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最低數量標準,並具有造成嚴重後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二十八條
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依法配置槍支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