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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後在哪服刑

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罪犯的執行一般採取的是就近收監執行的原則,即無論户籍地在哪裏,只要在判決地被判決後,就依判決地附近的執行場所收監執行。而且對於刑罰的執行,一般是在判決地所在的省份服刑,很少有跨省服刑。根據刑法的規定,我國刑罰主刑分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5種,不同的刑罰,會有不同的執行機關。根據刑訴法的規定,對於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法院判決後,由公安機關依法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對於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對於被判處拘役、管制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判刑了之後送交監獄執行,其實是有一個細緻的劃分的,不同的罪犯劃分的監獄會不一樣,而且不同的性別的犯人所呆的監獄也會不一樣。比如説,一個非常輕微的罪犯不可能和殺人犯在一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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