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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了朋友可以探視嗎

按照規定,罪犯會見範圍是親屬和監護人,親屬包括有血緣關係或姻親關係的親屬、養/繼父母、養/繼子女。在實踐中,罪犯的朋友經過監獄同意,按法定程序會見罪犯也是可以的。
刑事訴訟案件審結後,經人民法院對犯罪分子做出具體的刑事處罰的判決,若犯罪分子被判處實刑需要在看守所或者是監獄服刑的,在判決下來之後,無上訴、無抗訴的,自犯罪分子被送交執行後其家屬就可以去犯罪分子所在的看守所或者監獄探視了,即通常所説的探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的規定,在服刑的罪犯可以按照規定會見其親屬和監護人,可以與其他人通信,但往來的信件需要經過檢查,寫給監獄的上級機關的以及寫給司法機關的信件不受檢查,親屬要給罪犯物品和錢款的,需要得到監獄的批准,且要經過監獄檢查後才能給罪犯。除法定的節假日外,其餘的時間均可探監,但一月不能超過兩次。判決生效後,家屬就可以申請會見了。各監獄要求在探監時,出示身份證件(包括身份證、户口本、户籍證明、軍官證、士兵證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四十七條
罪犯在服刑期間可以與他人通信,但是來往信件應當經過監獄檢查。監獄發現有礙罪犯改造內容的信件,可以扣留。罪犯寫給監獄的上級機關和司法機關的信件,不受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四十八條
罪犯在監獄服刑期間,按照規定,可以會見親屬、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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