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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執罪判緩的條件

拒執罪即拒絕執行判決、裁定罪,適用緩刑的條件如下:
(1)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
(2)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拒執罪判緩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