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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帶民事怎麼賠償

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六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之規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人身損害賠償的範圍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康復費、後續治療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其他合理費用。

刑事附帶民事怎麼賠償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