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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伙盜竊罪量刑標準有哪些?

團伙盜竊罪量刑標準有哪些?
律師解析:團伙盜竊,根據刑法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户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主犯,要承擔盜竊罪全部刑事責任;對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二年內盜竊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
非法進入供他人家庭生活,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盜竊的,應當認定為“入户盜竊”。
攜帶槍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盜竊,或者為了實施違法犯罪攜帶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盜竊的,應當認定為“攜帶凶器盜竊”。
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他人隨身攜帶的財物的,應當認定為“扒竊”。
盜竊公私財物,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或者入户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數額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百分之五十的,可以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或者“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1)組織、控制未成年人盜竊的;
(2)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盜竊的;
(3)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4)在醫院盜竊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
(5)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
(6)因盜竊造成嚴重後果的。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户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