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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五年緩刑二年含義是什麼

判刑五年緩刑二年的含義是兩年內沒有再犯罪的犯罪分子,原五年有期徒刑可不進監獄。兩年的審判期內再次犯罪,就會和新罪一起合併處罰。緩刑制度是指違反刑法,經法律程序確認應當受到處罰的犯罪人,先定罪後不暫時量刑的制度。
《刑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20年。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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