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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提交反仲裁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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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提交反仲裁申請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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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仲裁反申請


個人申請勞動仲裁的時候又被單位反申請,當事人按照正常程序參與仲裁就可以,只要有理有據,就可以能夠依法維權。

反申請是指在已經開始的仲裁程序中,被申請人以原仲裁申請人為被申請人,向仲裁委員會提出的與原仲裁請求在事實上和法律上有牽連的,目的在於抵消或者吞併仲裁申請人原仲裁請求的獨立的請求。

反申請是依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三十五條的規定進行的:
“被申請人可以在答辯期間提出反申請,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被申請人反申請之日起五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並通知被申請人”